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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國務院令(ling)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,促進計算(suan)機的應用(yong)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建設(she)的順(shun)利進行(xing),制定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(li)所稱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(yong)目(mu)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(deng)處(chu)理的(de)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(an)全保(bao)護,應(ying)當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(qi)相(xiang)關的(de)和(he)配套(tao)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)的(de)安(an)(an)全,運行環境的(de)安(an)(an)全,保(bao)障(zhang)信息的(de)安(an)(an)全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(an)(an)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(wu)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(ke)學(xue)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(jing)內(nei)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,適(shi)用(yong)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的(de)微型計算(suan)機的(de)安(an)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(bu)主管全(quan)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家(jia)安全部(bu)、國家(jia)保(bao)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(guan)部(bu)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的有關(guan)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,不得利(li)用(yong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從事危害(hai)國(guo)家利(li)益、集體(ti)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益的(de)活(huo)動,不得危害(hai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建(jian)設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實行安全(quan)等級(ji)保(bao)護。安全(quan)等級(ji)的(de)劃分標準和(he)安全(quan)等級(ji)保(bao)護的(de)具體(ti)辦法,由公安部會(hui)同(tong)有(you)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(jin)施(shi)工,不得(de)危害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,由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(gong)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(jian)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(ben)單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保(bao)護(hu)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(de)案件,有關使用單(dan)位(wei)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(ji)病毒和危害社(she)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(gong)作(zuo),由(you)公安部(bu)歸口(kou)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會(hui)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(gong)作行使下列監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違(wei)法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現影響(xiang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隱患時,應(ying)當(dang)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(qu)安(an)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部在緊急情況下(xia),可(ke)以(yi)就涉(she)及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特(te)定(ding)事(shi)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之(zhi)一的,由(you)公(gong)安機關處(chu)以警告或者停機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(wei)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等(deng)級保(bao)護制(zhi)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;

  (二(er)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(bao)告(gao)計算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(dao)公(gong)安機關要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(nei)拒(ju)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其(qi)他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(ji)信(xin)息媒體進(jin)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,由海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海關法(fa)》和(he)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病毒以(yi)(yi)及(ji)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,或者未(wei)經(jing)許(xu)可出售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的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關處(chu)以(yi)(yi)警告(gao)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罰(fa)款、對單位(wei)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(xia)的罰(fa)款;有違法(fa)所得的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法(fa)所得1至3倍的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構(gou)成(cheng)違反治安管理(li)行(xing)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(guo)治安管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罰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(xing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(de)(de)規(gui)定,給國家、集體(ti)或(huo)者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的(de)(de),應(ying)當依(yi)法承擔(dan)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安機關依照本條(tiao)例所作(zuo)出的(de)具體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(shen)請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復或(huo)者提(ti)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(ben)條例的(de)國家公(gong)務員利用(yong)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賄賂(lu)或(huo)者有(you)其(qi)他違法、失(shi)職(zhi)行為(wei),構成犯罪(zui)(zui)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(shang)不構成犯罪(zui)(zui)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的含義:

  計算機(ji)病毒,是指編制(zhi)或者(zhe)在(zai)計算機(ji)程(cheng)序(xu)中(zhong)插入的破壞計算機(ji)功能(neng)(neng)或者(zhe)毀(hui)壞數據(ju),影響計算機(ji)使用,并能(neng)(neng)自(zi)我復制(zhi)的一組計算機(ji)指令或者(zhe)程(cheng)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專用硬(ying)件(jian)(jian)和軟件(jian)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,按照軍隊(dui)的(de)有關法規(gui)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(gen)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(bu)之日(ri)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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