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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(suan)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(dai)化(hua)建設的(de)順利進行(xing)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(tiao)例(li)所稱的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,是指由(you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及(ji)其相關(guan)的和配套的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的,按(an)照(zhao)一定(ding)的應(ying)用目標和規則(ze)對信息(xi)進行(xing)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人(ren)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(bao)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安全(quan),運行環境的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的(de)正(zheng)常發揮,以(yi)維護(hu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的安全保護工(gong)作,重點(dian)維護國(guo)(guo)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設、國(guo)(guo)防建設、尖(jian)端(duan)科學(xue)技術(shu)等重要領域的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保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(wei)聯網(wang)的微(wei)型計算(suan)機的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(zhu)管全國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(mi)局和國(guo)(guo)務(wu)院其他(ta)有關部門,在國(guo)(guo)務(wu)院規定的(de)(de)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(hu)的(de)(de)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,不(bu)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益、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(de)活(huo)動,不(bu)得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建設和應用,應當(dang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其(qi)他有關(guan)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實行(xing)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(ji)保護。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(ji)的(de)劃分標準(zhun)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(ji)(ji)保護的(de)具體辦法,由公(gong)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機房(fang)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(ding)。 在計(ji)算機機房(fang)附近(jin)施工,不得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(guo)際聯(lian)網的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(xi)統(tong),由(you)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(xi)統(tong)的使用(yong)單位報省級(ji)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的,應當如(ru)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應當建(jian)立健(jian)全安全管(guan)理制度,負責(ze)本(ben)單位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(shi)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(di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(qi)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(jiu)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(jian)查(cha)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(fa)犯罪(zui)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(guan)發(fa)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隱患(huan)時,應(ying)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(wei)采取(qu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(bu)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之一(yi)的,由公安機(ji)關處(chu)以(yi)警告或(huo)者(zhe)停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(wei)反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等級保(bao)護制(zhi)度(du),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(guo)際聯網備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(bu)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中發生的(de)(de)案件(jian)的(de)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要求改(gai)(gai)進(jin)安(an)全狀(zhuang)況的(de)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(ju)不改(gai)(gai)進(jin)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(qi)他有(you)關規定的,或(huo)者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危害(ha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,由(you)公安(an)機(ji)關會同有(you)關單位(wei)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申(shen)報的,由海(hai)關依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海(hai)關法》和本(ben)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入(ru)計算機(ji)病毒以(yi)(yi)(yi)(yi)及其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(ju)危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的(de)(de),或(huo)者(zhe)未經(jing)許可出(chu)售(shou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專用(yong)產(chan)品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(an)(an)機(ji)關處以(yi)(yi)(yi)(yi)警(jing)告或(huo)者(zhe)對個人(ren)處以(yi)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、對單(dan)位(wei)處以(yi)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;有(you)違法所(suo)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(yi)沒(mei)收外(wai),可以(yi)(yi)(yi)(yi)處以(yi)(yi)(yi)(yi)違法所(suo)得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(gui)定,構(gou)成(cheng)違反治(zhi)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治(zhi)安管理處(chu)罰(fa)條例(li)》的(de)有(you)關規(gui)定處(chu)罰(fa)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(zhe)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(zhe)他人(ren)財(cai)產造成(cheng)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(chu)的具(ju)體(ti)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(huo)者提(ti)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本條例的國(guo)家公務員利(li)用(yong)職(zhi)權(quan)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、失(shi)職(zhi)行(xing)為,構成(cheng)犯(fan)罪(zui)的,依法追究(jiu)刑事責任(ren);尚不(bu)構成(cheng)犯(fan)罪(zui)的,給予(yu)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下(xia)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病(bing)毒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(zhe)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程序中插入的(de)(de)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(zhe)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我復(fu)制的(de)(de)一組(zu)計(ji)(ji)算(suan)機指令(ling)或(huo)者(zhe)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安全專(zhuan)(zhuan)用產品(pin),是指用于保(bao)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安全的專(zhuan)(zhuan)用硬件和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(guan)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(an)部可以根據(ju)本條(tiao)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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