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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,促進(jin)計(ji)算機的(de)(de)應(ying)用和發展(zhan),保障社(she)會主(zhu)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(de)順利(li)進(jin)行,制定本(ben)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(ji)(ji)算機及(ji)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,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(jin)行采集(ji)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算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(she)備(bei)、設(she)(she)施(含網絡(luo))的(de)安全(quan)(quan),運行環(huan)境的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息(xi)的(de)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算機(ji)功(gong)能的(de)正常發揮(hui),以維(wei)護(hu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(quan)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(jing)濟建設、國防(fang)建設、尖端(duan)科(ke)學技術等(deng)重要領域的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護,適(shi)用(yong)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(de)(de)微型計算機的(de)(de)安(an)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(an)部主管(guan)全國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(an)全部(bu)、國(guo)家保密局(ju)和國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關部(bu)門,在國(guo)務院規定的(de)職(zhi)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的(de)有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,不(bu)得利用(yong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從事危(wei)害(hai)國家利益(yi)(yi)、集體(ti)利益(yi)(yi)和(he)公(gong)民合法利益(yi)(yi)的活動,不(bu)得危(wei)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(yong)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(hu)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會(hui)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當符(fu)合國(guo)家(jia)標準和國(guo)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(xing)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(mei)體(ti)進出(chu)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使用單(dan)位(wei)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(ben)單(dan)位(we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(an)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(ji)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(hui)公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行(xing)使下列監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違法(fa)犯罪(zui)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(ta)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現影響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隱(yin)患(huan)時(shi),應(ying)當及時(shi)通知使(shi)用(yong)單(dan)位采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(jin)急情況下,可(ke)以就(jiu)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(bu)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(you)下(xia)列(lie)行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處以(yi)警(jing)告(gao)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(yi))違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;

  (二(er)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(gui)定時間(jian)報告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(dao)公安機關(guan)要求改(gai)進(jin)安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,在限(xian)期(qi)內拒不改(gai)進(jin)的;

  (五(wu)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其他(ta)有關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的(de),由公(gong)安(an)(an)機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(wei)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向(xiang)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(qi)他(ta)有(you)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(ji)算機病毒以(yi)及其(qi)他有害數(shu)據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,或者未經許(xu)可出售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的,由公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(chu)以(yi)5000元以(yi)下的罰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的罰款;有違法(fa)所得的,除予(yu)以(yi)沒(mei)收(shou)外(wai),可以(yi)處(chu)以(yi)違法(fa)所得1至3倍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(tiao)例的(de)(de)規(gui)定,構成違反治安(an)管理行(xing)為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治安(an)管理處罰條(tiao)(tiao)例》的(de)(de)有(you)關(guan)規(gui)定處罰;構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(dan)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(shi)人對公安機關依(yi)(yi)照本條例所(suo)作出的(de)具體(ti)行政(zheng)行為(wei)不(bu)服(fu)的(de),可以(yi)依(yi)(yi)法申請行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政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(ben)條(tiao)例的國家公務員(yuan)利用(yong)職權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有其他違(wei)法(fa)、失職行(xing)為,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(fa)追究刑(xing)事責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的(de)含義(yi):

  計(ji)(ji)算機(ji)病毒,是指編制或者在計(ji)(ji)算機(ji)程(cheng)序中插(cha)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機(ji)功能或者毀壞數(shu)據,影響計(ji)(ji)算機(ji)使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制的一組(zu)計(ji)(ji)算機(ji)指令或者程(cheng)序代(dai)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(de)專用(yong)硬件(jian)和(he)軟件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,按照(zhao)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(ke)以根據(ju)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辦(ban)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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