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
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》已由(you)中(zhong)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(guo)第(di)(di)九屆全國(guo)人(ren)民(min)代表大會(hui)常務委(wei)員會(hui)第(di)(di)十八(ba)次會(hui)議(yi)于2000年(nian)(nian)10月(yue)31日通過,現予公布(bu),自2001年(nian)(nian)1月(yue)1日起施行。
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主(zhu)席 江澤民
2000 年10月31日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
(2000年10月31日第(di)九屆全國人(ren)民代表大會常務(wu)委員會第(di)十八次(ci)會議通過)
目 錄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
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
第(di)四章 附 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推(tui)動(dong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、標準化及其健康發(fa)展,使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在社(she)會生(sheng)活中更(geng)好(hao)地(di)(di)發(fa)揮(hui)作用,促進(jin)各民族、各地(di)(di)區(qu)經濟文化交流,根(gen)據(ju)憲法,制定(ding)本(ben)法。
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是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(pu)通(tong)話,推行規范漢字。
第四條 公民(min)有學習和使用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權利。
國家為(wei)公民學(xue)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。
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(bu)門(men)應當采取(qu)措施,推(tui)廣普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(fan)漢字。
第五條 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(zi)的(de)使用(yong)應(ying)當有(you)(you)利于維護國(guo)家(jia)主權和民族尊(zun)嚴,有(you)(you)利于國(guo)家(jia)統(tong)一(yi)和民族團結,有(you)(you)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(wen)明(ming)建設和精神文(wen)明(ming)建設。
第六條 國(guo)家頒(ban)布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的(de)(de)規范和(he)標準,管理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的(de)(de)社會應用(yong),支持(chi)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的(de)(de)教學和(he)科學研(yan)究,促進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(zi)的(de)(de)規范、豐富(fu)和(he)發展。
第七條 國(guo)家(jia)獎勵為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事業(ye)做出突出貢獻(xian)的組織和個人。
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(ji)的(de)語言文字(zi)的(de)自由。
少(shao)數民族(zu)語言文字(zi)的使用依據憲法、民族(zu)區域(yu)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(you)關規定(ding)。
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
第九條 國(guo)家機關以普(pu)通話(hua)和規范漢字為(wei)公務(wu)用語用字。法(fa)律另(ling)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十條 學(xue)(xue)校(xiao)及(ji)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以普通話(hua)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為基(ji)本的(de)(de)教(jiao)育教(jiao)學(xue)(xu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法律另有規定的(de)(de)除外。
學校(xiao)及其他教育(yu)機(ji)構通(tong)過漢語(yu)文(wen)課程(cheng)教授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(gui)(gui)范漢字。使用(yong)的漢語(yu)文(wen)教材,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的規(gui)(gui)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一條 漢語(yu)文出版物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漢語(yu)文出版(ban)物中需要使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語(yu)言(yan)文字的,應當用(yong)(yong)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作必要的注(zhu)釋。
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以普通話為基本(ben)的播音用語。
需要使用外國語言(yan)為(wei)播(bo)音(yin)用語的,須(xu)經國務院廣播(bo)電視部門批準。
第十三條 公(gong)共服(fu)務行業以規(gui)范漢字為基(ji)本的(de)服(fu)務用字。因公(gong)共服(fu)務需要,招牌、廣告(gao)、告(gao)示(shi)、標志(zhi)牌等使用外國(guo)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(gui)范漢字。
提倡公共服(fu)務(wu)行業以普(pu)通(tong)話為服(fu)務(wu)用語。
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,應當(dang)以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為(wei)基本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:
(一)廣(guang)播、電影、電視(shi)用語用字;
(二)公共場所的設施用(yong)字;
(三)招(zhao)牌、廣告用字;
(四)企業(ye)事業(ye)組織(zhi)名稱;
(五)在境內銷(xiao)售(shou)的商品的包裝、說明。
第十五條 信(xin)息處理和信(xin)息技術產品(pin)中使用的(d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(de)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,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使(shi)用方言:
(一)國家(jia)機關(guan)的工作(zuo)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(xu)使(shi)用的;
(二)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(men)或省級廣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(men)批準的播(bo)音用語;
(三)戲曲、影視(shi)等(deng)藝術形式中需要使(shi)用的;
(四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(zhong)確需使用的。
第十七條 本(ben)章有關規定(ding)中,有下(xia)列情形的,可以保(bao)留或使用繁(fan)體(ti)字(zi)、異體(ti)字(zi):
(一(yi))文物古跡;
(二)姓氏中的異體字;
(三)書法(fa)、篆刻等藝術(shu)作品;
(四(si))題詞和招牌的手(shou)書(shu)字;
(五)出(chu)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(xu)要使(shi)用的;
(六)經(jing)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第十八條 國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字以《漢語拼(pin)音方案(an)》作為拼(pin)寫和注(zhu)音工具。
《漢語拼音方案》是(shi)中國人名、地名和中文(wen)文(wen)獻羅馬字(zi)母拼寫法的統一規(gui)范,并用(yong)于漢字(zi)不(bu)便或不(bu)能使(shi)用(yong)的領域。
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(xue)。
第十九條 凡以普(pu)通話(hua)作(zuo)為工作(zuo)語言的(de)崗位,其工作(zuo)人員(yuan)應當具備說(shuo)普(pu)通話(hua)的(de)能力。
以普通話作(zuo)(zuo)為工(gong)作(zuo)(zuo)語(yu)言的播(bo)音員、節目主持人(ren)(ren)和影視(shi)話劇(ju)演員、教(jiao)師、國(guo)家機關工(gong)作(zuo)(zuo)人(ren)(ren)員的普通話水(shui)平,應當分別達到(dao)國(guo)家規定的等(deng)級標(biao)(biao)準(zhun);對(dui)尚(shang)未(wei)達到(dao)國(guo)家規定的普通話等(deng)級標(biao)(biao)準(zhun)的,分別情(qing)況進行培訓。
第二十條 對外漢(han)語(yu)教學應(ying)當教授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(han)字。
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
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、管(guan)理監督。
國(guo)務院(yuan)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的使用。
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(men)和(he)其他(ta)有(you)關部門(men),管理和(he)監(jian)督本行(xing)政區域內的(d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使(shi)用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(ji)以上各(ge)級(ji)人民政府(fu)工商(shang)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(shang)品名稱(cheng)以及廣告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進(jin)行管理和(he)監督(du)。
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(wen)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(deng)級標準。
第二十五條 外國(guo)(guo)人名、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(xue)技術術語譯成國(guo)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,由國(guo)(guo)務(wu)院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(zuo)部門(men)(men)或者(zhe)其他有關(guan)部門(men)(men)組(zu)織審(shen)定(ding)。
第二十六條 違反(fan)本(ben)法第二章(zhang)有關(guan)規(gui)定,不按照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使(shi)用語(yu)言文(wen)字(zi)的(de),公(gong)民可(ke)以提出批評(ping)和建議。
本法第(di)(di)十九條(tiao)第(di)(di)二款(kuan)規(gui)定的(de)(de)人(ren)員用語違反本法第(di)(di)二章有關規(gui)定的(de)(de),有關單(dan)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(ren)員進(jin)行批(pi)評(ping)教(jiao)育;拒不(bu)改(gai)正(zheng)的(de)(de),由有關單(dan)位作出處理。
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、廣告用字違(wei)反本法第二章有關(guan)規定的,由有關(guan)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(gai)正(zheng);拒(ju)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,并督促其限期改(gai)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,干涉他(ta)人(ren)學習和使用(yong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的,由有關行(xing)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并予(yu)以警告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二十八條 本法(fa)自(zi)2001年1月1日起施(shi)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