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(tong)話和(he)(he)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(tong)用語言(yan)文(wen)(wen)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(hui)發展(zhan)服務(wu),根據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(he)(he)國(guo)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(tong)用語言(yan)文(wen)(wen)字法(fa)》等法(fa)律法(fa)規,結(jie)合本省實際,制(zhi)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適用(yong)于本(ben)省(sheng)行政區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(ta)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(yan)文字,是指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。
普(pu)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北方話為基(ji)礎方言,以典范的現代(dai)白話文著(zhu)作為語法規范。
規范漢(han)字以經過整理、簡(jian)化并由國家(jia)及其(qi)有關部(bu)門頒布的字表為(wei)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(ben)行政區域內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工作的領導。
省(sheng)(sheng)人民政府教(jiao)育(yu)主管部門(men)負責(ze)全省(sheng)(sheng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管理工作(zuo),組織(zhi)實施(shi)本規(gui)定。
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(fu)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(chu)版等部門(men),在各(ge)自職責范圍內做好(hao)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相關工作。
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文字(zi)(zi)工(gong)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(nei)推廣普通話和(he)推行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(zi)工(gong)作。
第五條 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(zuo)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(hua),結合(he)財(cai)力情況安排(pai)專項經費,用于推(tui)廣普(pu)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漢字(zi)工作(zuo)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(zhou)為(wei)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(fan)漢(han)字宣(xuan)傳(chuan)周(zhou)。各(ge)級(ji)人民政府(fu)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(zhan)宣(xuan)傳(chuan)教育活(huo)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(yong)漢(han)字(zi)、標點符(fu)號、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等,應當執行《現(xian)代(dai)漢(han)語(yu)(yu)通(tong)用(yong)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(jian)化字(zi)總(zong)表》、《標點符(fu)號用(yong)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正詞法基本規(gui)則(ze)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規(gui)則(ze)(漢(han)語(yu)(yu)地(di)名部分)》等國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(shu)民(min)族語言文(wen)字的(de)使(shi)用依據(ju)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(he)(he)國憲(xian)法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(he)(he)國民(min)族區(qu)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(gui)的(de)規(gui)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應當使用普通(tong)話;國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確(que)實需要使用方(fang)(fang)言(yan)的,可以使用方(fang)(fang)言(yan)。
國家機關的名(ming)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等(deng)應(ying)當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(ling)有規定的,從(cong)其(qi)規定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構(gou)在教學(xue)、會議、宣傳和(he)其他(ta)集體(ti)活動中應當(dang)以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為基(ji)本用語(yu)用字。
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(pu)通話和規范漢字。
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。使用的漢語文教材(cai),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法律、法規另(ling)有規定(ding)的,從(cong)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(bo)電臺(tai)、電視(shi)臺(tai)及其網絡音視(shi)頻節目(mu)以普通話(hua)作為播(bo)音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(yong)語(yu)。
使(shi)用(yong)方(fang)言播(bo)音的,應(ying)當(dang)經國務院(yuan)廣(guang)(guang)播(bo)電視部(bu)門(men)或者省廣(guang)(guang)播(bo)電影電視部(bu)門(men)批準。電視臺用(yong)方(fang)言播(bo)音時,應(ying)當(dang)在屏幕上顯示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影視劇的語言(yan)應(ying)當(dang)以普通(tong)話為(wei)主(zhu),影視屏幕上(shang)的字幕及(ji)其他公示性(xing)文字,應(ying)當(dang)使(shi)用規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(yu)文出版(ban)(ban)的報(bao)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(yin)像電(dian)子出版(ban)(ban)物、數字出版(ban)(ban)物等(deng)出版(ban)(ban)物的印刷(shua)體報(bao)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、內文等(deng)應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漢語言音像制品用(yong)語應(ying)當使用(yong)普(pu)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(zhong)和出版、教學中(zhong)需(xu)要使用(yong)方言的除外(wai)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(fu)務行業以普通話(hua)為基本服(fu)務用語。
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(pai)(pai)、指示(shi)牌(pai)(pai)、標志牌(pai)(pai)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(ju)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(ping)幕(mu)、宣傳(chuan)材(cai)料(liao)等,應(ying)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(fan)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行(xing)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(you)政、通信、文(wen)化(hua)、餐(can)飲(yin)、娛樂、鐵(tie)路、交通、民(min)航、旅(lv)游(you)、銀行(xing)、保(bao)險、醫療以及(ji)其他直接面向公(gong)眾服(fu)務的行(xing)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(gong)共場所和設施用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各類標志牌(pai)標注(zhu)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地(di)理實(shi)體名稱,行政區劃名稱,居(ju)民地(di)和(he)路、街、巷名稱,具(ju)有地(di)名意義(yi)的建筑物名稱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(zi)和(he)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,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拼(pin)寫(xie)(xie)方法按照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名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字(zi)母拼(pin)寫(xie)(xie)規(gui)則(漢語(yu)(yu)地(di)名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(xie),嚴禁使用外文拼(pin)寫(xie)(xie)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站(zhan)名、橋名、風景名勝(sheng)、文物古(gu)跡、紀念地、游(you)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(she)施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(cheng)(cheng)、商品名稱(cheng)(cheng)的(de)用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字應(ying)當以(yi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為基本用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字。不得(de)使(shi)用(yong)繁(fan)體字和已(yi)經(jing)廢止的(de)異體字、簡化字。需要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字的(de),應(ying)當采用(y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為主,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字為輔的(de)形式(shi),嚴禁單(dan)獨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字。
在境內銷(xiao)售(shou)的商品的包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明(ming)等(deng)應當以(yi)規范漢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。在境外銷(xiao)售(shou)的商品的包裝(zhuang)、標(biao)志(zhi)、說明(ming)等(deng)確(que)需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的,可以(yi)按照(zhao)有關(guan)規定(ding)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。
法律(lv)、法規(gui)(gui)另有規(gui)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七條 信息(xi)處理和信息(xi)技(ji)術產品中使(shi)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(he)國家的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八條 有(you)下列情形的,可(ke)以保(bao)留或(huo)者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(ji);
(二)歷(li)史名人、革命先烈(lie)的手(shou)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(ti)字;
(四)書法、篆(zhuan)刻等藝術(shu)作品(pin);
(五)題(ti)詞和招牌的手書字;
(六)已注冊(ce)的商標用字;
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(gang)澳臺(tai)與(yu)華(hua)僑(qiao)事務需(xu)要使用(yong)的;
(九)經國(guo)務院(yuan)有(you)關部門批(pi)準的特殊情(qing)況。
老(lao)字(zi)號牌(pai)匾、手書招(zhao)牌(pai)使用繁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(de)(de),應當(dang)在適當(dang)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(de)(de)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(yu)主管部(bu)門(men)應當將使(shi)用(yong)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漢字(zi)的要求(qiu),納入各級各類學(xue)校(xiao)和(he)教育(yu)機構教育(yu)教學(xue)質量(liang)監測機制和(he)綜合(he)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主管部門(men)應(ying)當將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納(na)入行業管理(li)規范,作(zuo)為單位和個人評(ping)先評(ping)優(you)的(de)依據。
對不符(fu)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(zhun)的(de),由其行業主(zhu)管部門予以(yi)批(pi)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(dang)定(ding)期(qi)對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的使(shi)用(yong)情況進(jin)行(xing)檢(jian)查評估,檢(jian)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(gong)布。
檢查評估的標準(zhun)和(he)具體實(shi)施(shi)辦(ban)法由省教育(yu)主管部門另行(xing)制定(ding),報(bao)省人民(min)政府(fu)批準(zhun)后(hou)執行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(guan)部門對下列領域(yu)用語(yu)用字(zi)進行監督檢查,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工作機構予以協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(zheng)機關的用語(yu)用字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(ji)構的用語(yu)用字;
(三)廣播(bo)、電影、電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臺(tai)表演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(ban)物、數字出(chu)版(ban)物等公(gong)開(kai)發(fa)行(xing)的出(chu)版(ban)物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(五)本(ben)省產品(pin)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字(zi);
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(de)用字;
(七)企業名(ming)稱、商品(pin)名(ming)稱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八)其他行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前述事項(xiang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(biao)準(zhun)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(men)(men)的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接到(dao)違反本規定(ding)(ding)的舉報(bao)或者投訴,應當(dang)及時書面轉(zhuan)告有關主管部門(men)(men);有關主管部門(men)(men)接到(dao)書面轉(zhuan)告后,應當(dang)依照本規定(ding)(ding)有關條款進行核(he)實(shi)處理(li)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(bo)(bo)音員(yuan)、節(jie)目主持人(ren)(ren)、影視話劇(ju)演(yan)員(yuan)、配音演(yan)員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作人(ren)(ren)員(yuan)以及(ji)公共服務(wu)行(xing)業的廣播(bo)(bo)員(yuan)、導游員(yuan)、解說員(yuan)等人(ren)(ren)員(yuan),應當具(ju)備說普通話的能力(li)并在工作中使(shi)用普通話,其普通話水平應當達(da)到(dao)國家或者(zhe)有關部門規定的等級(ji)要求。
普(pu)通(tong)話水平測試工(gong)作由(you)省語言(yan)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構(gou)組(zu)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、公共(gong)服(fu)務場(chang)所和設施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(que)損(sun)時(shi)(shi),應當及時(shi)(shi)修復或者拆除(chu)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(guang)告(gao)(gao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不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規(gui)范和標準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(guang)告(gao)(gao)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(gao)(gao)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管理(li)暫行(xing)規(gui)定(ding)》的(de)規(gui)定(ding)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(tiao)的,由教育主管部(bu)門責(ze)令限期(qi)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以警(jing)告,并(bing)通(tong)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(di)十一條(tiao)、第(di)十二條(tiao)、第(di)十七條(tiao)規(gui)定(ding)的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、信(xin)息產業等主管部門(men)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,并由有(you)關部門(men)依法對直接(jie)負(fu)責(ze)的主管人員和(he)其他直接(jie)責(ze)任(ren)人員給予處(chu)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(min)政主管部門責令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(fa)予(yu)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五條(tiao)的,由工商(shang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(guan)(guan)理部門(men)或者(zhe)語言文字工作(zuo)機構及(ji)其(qi)工作(zuo)人(ren)(ren)員違反(fan)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(wan)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主(zhu)管(guan)(guan)部門(men)責(ze)令(ling)限期(qi)改正,對直(zhi)接負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(guan)人(ren)(ren)員和其(qi)他直(zhi)接責(ze)任(ren)人(ren)(ren)員依法給予(yu)處分。
(來源(yuan):廣東省(sheng)人民政府(fu)網站)